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可以將一定比例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用于配額清繳。用于清繳時,每噸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
愿減排量的清繳比例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額清繳。
上海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解散、注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市的單位
碳配額清繳)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解散、注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市的,應當在15日內,向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報告當年碳排放情況。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接到報告后,由第三
方機構對該單位的碳排放情況進行核查,并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審定當年碳排放量。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根據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的審定結論完成配額清繳義務。該單位已無償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額的50%,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