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配額(簡稱配額)的資產屬性在全球范圍內也是一個存在爭議的
難題。全國碳
市場相關規(guī)定稱其為一種無形資產,于是便有相關的碳資產公司提出如何對其進行估值的
問題。中央財經大學氣候與能源金融研究中心
碳金融實驗室特撰寫本文對此進行粗略的探討,供從業(yè)人員參考。
一種有缺陷的產權
從經濟實質上來講,配額是一種有缺陷(不完美)的產權。配額初始發(fā)放是以許可證的方式,由政府規(guī)定的,政府擁有銷毀權和最終解釋權。如果單純將其作為許可證考慮的話,只需將發(fā)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項即可,大部分企業(yè)在早期都會這樣做。但是由于存在一個交易市場,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商品及金融屬性,部分企業(yè)可能會將其作為無形資產列入。從歐盟
碳市場的實踐來看,超過一半的企業(yè)將配額處理發(fā)生的費用作為成本入賬,其他企業(yè)則將其作為無形資產。
作為費用或無形資產進行會計確認,取決于配額的經濟重要性和企業(yè)參與碳市場的頻率,主要由財務人員根據會計基本原則來決策。因此,無論美國還是歐盟的碳市場監(jiān)管機構均沒有強制要求企業(yè)將配額按照資產進行入賬。從我國試點碳市場的企業(yè)實踐來看,將其作為費用項列入成本是一種最為普遍的做法,也符合我國碳市場的發(fā)展階段。
基本估值邏輯
部分碳資產公司開始考慮將配額作為一種資產來進行管理,因此有必要探討配額的估值技術。但由于目前尚沒有專門針對類似資產的官方規(guī)定或市場認可的方法,以相關
政策文件為主要依據進行綜合分析。
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2號令)》、《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12號令)等文件,可參考的資產評估方法包括四類: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和清算價格法。
收益現值法要求被評估資產要有穩(wěn)定的獲益能力和現金流,并不適用于碳配額;重置成本法考慮資產的折舊情況等變化,不適用于無形資產評估。現行市價法和清算價格法均是參考資產當前的市場價格,可作為碳配額估值的基本方法,即:
估值方法1 碳配額價值=配額數量*配額市場價格
由于碳市場配額每年進行交付,因此配額可作為一年期的無形資產。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2號令)》第三十條,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進行重新估值。這意味著將配額作為無形資產處理的話,也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估值:
估值方法2 碳配額價值=購入成本+獲利能力
在流動性較強的市場上,方法1和2均可以作為估值模型,但是由于碳市場流動性不足,采用方法1的基本條件不適用,建議采用方法2。
對獲利能力的評估
在上面的估值模型里,購入成本很容易測算,而獲利能力則存在很大的歧義。我們需要換一種角度進行理解。
企業(yè)和政府之間存在著一種類似于“債權人-債務人”關系的法律結構,企業(yè)相當于暫借了政府發(fā)放的配額,必須在規(guī)定的日期按照約定條款進行交付。其中又隱含了“優(yōu)先-劣后”的償付結構安排,即政府優(yōu)先,投資人劣后。
因此碳配額的價值評估本質上是對這一“優(yōu)先-劣后”債權資產的評估。債權資產的關鍵評估要素包括違約率,違約損失等,其中違約損失則取決于資產變現能力,對于流動性有限的資產,其評估值通常需要大打折扣。
碳配額則屬于流動性較差,風險較高的不良資產,估值方法上可以進一步參考《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中評協(xié)[2005]37號)。根據該意見,對債務企業(yè)、債務責任關聯(lián)方償債能力的考察主要從以下方法中選擇:假設清算法、現金流償債法和其他適用方法。基于前述的原因,碳配額相對適用于假設清算法。假設清算法要求剔除優(yōu)先資產和負債項目,即需要將交付政府的配額數量事先剔除,才能對剩余的資產進行評估。這意味著對碳配額獲利能力的估值需要剔除掉繳付政府的優(yōu)先部分,對劣后部分進行評估。因此估值方法2需要調整為:
碳配額價值=購入成本+(配額總數-預期繳付數量)*市場價格*折扣系數
例如一個擁有100萬噸初始配額的企業(yè),市場價格為25元/噸,第二年的預期排放量為90萬噸,購入成本為100萬元,折扣系數為0.8,則其配額估值為100+(100-90)*25*0.8=300萬元,平均價值僅為3元/噸。
如何提高配額估值
碳配額價值較低主要是因為采用大量的免費分配,以及二級市場不活躍造成的。因此提高其估值一是提高拍賣比例,增加購入成本,二是提高市場活躍性,改善折扣系數。一種相對較為簡單但存在風險的高估值方法是采用交易案例比較法。
在不良資產評估意見中,允許選擇三個以上(含三個)債權形態(tài)、債務人性質和行業(yè)、交易條件相近的債權資產處置案例作為參照。在缺乏交易案例的情況下,初始交易案例的處理方式會對后續(xù)的估值產生顯著的影響,能夠在短期內提高估值水平。但市場終究是公平的,高估值最終將會與風險溢價持平。
作者:陳波,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氣候與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碳金融實驗室負責人,獨家供稿水晶碳投,轉載請注明出處和作者。